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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42-1558/C
国际刊号:1008-3456
发布日期:
作者:梁嘉铭,宋啸亮
单位:1.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3.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 法学院,阿根廷 C1425
关键词:边界厘定;区域协同治理;土壤污染防治;跨行政区域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20&ZD091);国家留学基金委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CSC NO.202406720002);湖南省教育厅创新项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民事责任研究”(CX20240485)。
土壤污染的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复合性和跨行政区域性,导致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边界厘定成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存在着包括范围边界、主体边界及行为边界在内的多重边界不明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以协同治理理论、行政自制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作为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边界厘定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健全规范体系、明确范围边界、主体边界和行为边界的具体路径。通过构建行政边界为基础、功能边界为主导、地理边界为辅助的范围边界模式,确立政府主导、市场和公众参与的多元主体“三角协调模式”,以及以必要和相适应为核心逻辑的行为边界明确方法,旨在为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边界厘定提供科学指导,从而推动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协作的深入发展,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来源:2025年第4期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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