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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42-1558/C
国际刊号:1008-3456
发布日期:
作者:曹辰
单位:武汉大学 环境法所,湖北 武汉430072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体制构建;机制创新;合目的性
基金: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立法选择”(CLS2024D2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保护地公益限制补偿的法律制度研究”(24YJC820031)。
“双碳”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监管与市场发展不适应问题。究其根本,是因为现行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体制更多是基于市场创设阶段碳市场监管需求产生,其仅关注碳交易行为自身的金融监管,缺乏对制度目的实现的保障,难以实现监管部门间协同。研究认为,在“双碳”战略指引下,需创设碳排放权交易环境监管概念并明确其合目的性保障作用,同时需明确碳排放权交易金融监管在行政监管体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进而构建环境监管与金融监管并重的双重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体制,确立分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部门间协同机制。在碳市场发展阶段由生态环境部门总揽碳排放权交易环境监管与金融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覆盖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协同金融监管。在碳市场趋于成熟后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日常金融监管职责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向金融监管部门过渡,由金融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履行传统金融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构建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的碳排放权交易金融监管机制,防范化解碳金融市场衍生风险,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
来源:2026年第2期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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